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稳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有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统筹协调。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统筹发展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兼顾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
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充分考虑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实际,以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稳慎地推进改革。
坚持鼓励创新,依法规范。促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完善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总体目标。构建改革创新、依法监管、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及发展模式,形成巡游车和网约车新老业态统筹发展的多样化服务体系,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服务品质,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按照国务院“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明确定位,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有序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与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五)动态调整运力规模。根据我市城市特点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以及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使其在城市出行分担率中占比科学合理。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六)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经营主体,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权,要按照经营许可的主体实施注册管理,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许可实行期限制,许可期限内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动态调整运力指标,期满后依据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综合等级决定是否延续经营许可。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营运年限为6年,自愿比国家规定的8年报废年限提前一年半报废车辆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半年,但需企业与驾驶员协商一致。
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经营权的配置采用以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依照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办法收回经营权,并可重新配置给信誉考核AAA级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公司化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逐步降低向驾驶员收取的抵押金。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应使用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自2017年开始,对在运及更新车辆的承包费标准,由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结合车辆运营期限,按照出租汽车企业考核等级、规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不同,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各出租汽车企业需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承包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由驾驶员自主选择企业,切实减轻驾驶员负担,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建立互利共赢的分配制度。
积极推进无障碍、商务车等个性化服务方式,并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企业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探索实行底薪加提成或员工制等经营方式。
(八)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逐步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过渡,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效率、服务质量的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信誉考评优秀的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品牌建设。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具有相应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并符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网约车运输证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车辆所有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购买相关营运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应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十二)鼓励、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7座及以下本市号牌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市政府鼓励并规范其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实行实名注册,提供在线合乘服务协议,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合乘费用计算及分摊规则。合乘分摊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且不按时间计费。每辆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燃耗、燃料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进行备案,将车辆、人员、合乘数据等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收费超过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三)规划完善服务保障设施。市政府将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力争十三五期间在主城区内建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二至三处,有效缓解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在主要交通干道划定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或候客泊车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以便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市、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五)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提升驾驶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及服务技能。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和退出,严格服务标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市政府将牵头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联动,市交通、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多部门参与,构建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管平台,做到互联互通,强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监管重心从车辆、驾驶员向企业、市场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监管重点转向安全稳定保障和服务质量。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通过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的透明度。
(十七)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并出台《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并制定动态调整和评估机制。尽快修改出台《济南市出租汽车条例》,完善《济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经营服务和运营管理,强化市场监督和法律责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统一组织领导。市交通、宣传、维稳、信访、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共同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和信息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各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认真听取意见,积极解决问题,为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各县、长清区、章丘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意见,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