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关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由谁来承担,各方争议不断。
有的人认为,停运损失费不需要承担。保险公司也认为停运损失费,保险公司不承担。遇到此类问题,关于营运车辆的司机朋友们,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我们来看2021年3月10日,一起真实的法院判决书。
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没有花一分钱就获得了停运损失费。因为案件受理费25元,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我们先了解一下交通事故的经过。
2020年10月9日14时50分,憨某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宋城路宋城小吃街北门,与毛某驾驶的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毛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我们仔细看一下交通事故的经过,就能发现这是一起同方向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肯定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
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于2020年10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憨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车辆损失费1545元,大家看一看,只有一千多块钱,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财产理赔范围之内,都完全够了。
但是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双方与保险公司,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憨某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之外,还有100万的商业三者险。
各方的争议点都在哪里呢?
憨某认为自己的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还有100万的商业三者险,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自己不会承担一分钱的。
毛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是营运车辆,除了对方承担修理费之外还要承担停运损失费,鉴定费、以及施救费。
人民财险开封公司称,车辆损失费系单方委托评估,其公司不予认可;以停车费发票主张施救费,证据不足;评估费、停运损失费系间接损失,其公司不予承担。
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05民初378号
关于主张的车辆损失费1545元,有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评估费200元,系自行取证支出,应自行承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停运损失费240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施救费200元,发票出具方为开封市开发区为民停车场,不足以证明系施救费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车辆损失费1545元、停运损失费2400元,共计3945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开封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1945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开封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以下的几点知识。
- 有关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在这个案件中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车损鉴定费只有200块钱,因为车辆的损失就一千多块钱,一般的这类鉴定费用,最多的有几千块钱,在车辆发生严重损害的时候,需要进行鉴定,我建议大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这样所产生的鉴定费是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施救费200块钱所提供的发票,太不准确啦。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阶段,大家主要谈的就是证据,如果你的证据不扎实,那么你是不会获得民事赔偿的。
- 发生交通事故后,关于车辆在交警部门扣押期间,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所以我很怀疑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的,停车发票出自于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