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广大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几率,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深入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即日起将全面开展汽车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1、加强源头检查。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检验中,严格执行检验标准,严格检查安全带状况。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重点企业及车辆所有人保持安全带完好,及时整改安全带残缺不全、捆绑不用、坐垫遮挡等问题。
2、加强执法管理。坚持现场查处与自动抓拍相结合,根据出行特点,分析梳理驾乘人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重点点位、重点路段,对汽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行为实施常态化、精准化管理。用好教育、警告、罚款、记分手段,形成处罚一例、教育一片的整治效果。结合查处酒驾、醉驾等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同步检查驾乘人员特别是后排乘车人安全带使用情况,依法查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
3、加强协同劝导。借助平安城市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载体,加大推进力度,不断提高安全带使用率。充分发挥农村“两站两员”作用,加强对村民宣传劝导;组织驻区民警、社区交警联合街道办、社区、村(居)委会,推动停车场经营单位、小区物业发挥劝导作用: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场站、企业落实出站检查、提示告知制度;积极协调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动员高校在校学生作为文明交通志愿者,深入校园周边路口,协助交通民警、协管员共同加强路面劝导。
4、加强行业示范。积极联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全车全程系好安全带”宣传教育提示工作,形成共管、共治浓厚氛围。
统计客运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等违法情况,每周通报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曝光违法突出的企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客运行业联合检查、定期通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客运行业安全带完好可用,驾驶人提醒告知前后排乘客。
关于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及儿童乘坐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51条、《道交法》第90条,罚款50元的处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道交法》第51条,《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高速条例”)第11条,《高速条例》第51条第3项,处以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道交法》第51条、《道交法》第90条,处以记2分,罚款50元的处罚。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道交法》第51条,《道交法》第89条,处罚款20元的处罚。
根据《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在此次整治行动开展的前期,交警部门的管理将以劝导、纠正为主。但是,从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儿童乘坐机动车一定要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使用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