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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出事保险拒赔 网约车注定要“裸跑”(组图)

来源: 三湘都市报(长沙) 2016-05-24

(原标题:载客出事保险拒赔 网约车注定要“裸跑”(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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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共享经济的集大成者,网约车成为近两年发展最快的行业。对私家车车主来说,闲暇时跑专车、快车,既不耽搁自己的正常出行,又可以赚点油费,何乐而不为?

  在顺风顺路的时候,跑快车、专车自然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但你有没有想过,万一车辆出事怎么办?私家车拥有的保险理赔的权利还在吗?

  网约车出事故,保险理赔遭拒

  去年7月2日,江苏启东市民李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其把相关材料交给朋友柯某,委托柯某帮他办理该车的保险手续。事成之后,李某在多个网络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跑“快车”“专车”业务,一个月下来,李某载客20余次。

  同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出行平台与顾某联系,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接到顾某后,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有个大坑,连人带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至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乘客顾某做了谈话笔录。

  同年9月,经过估价,车辆维修费用约为10万元,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私家车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拒绝理赔。

  车主诉诸法院,未获法院支持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出行平台载客20余次,他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这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他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理赔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今年4月,杭州网约车司机项先生在载客途中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也是选择了拒赔,理由是“非法营运”。

  今年3月,女大学生李某从南京江宁区碧水湾小区出来,坐上了陈某的滴滴快车,但途中遭遇事故,造成李某颈椎损伤。保险公司方面却表示:“这是坐滴滴快车出的事情,我们不赔。”

  现状

  保险的船说翻就翻,

  网约车注定要“裸跑”?

  保险公司不认,

  网约车车主怎么办?

  尽管滴滴、快的等多家约车公司均表示,约车有保障,但是人保、平安、太保多家主流保险公司表态,没有推出过相关车辆保险产品。

  “一些互联网约车公司可能通过责任险的方式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也可能提供创新方案,控制风险,但这绝不是车险。”业内人士指出,比如互联网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对100台车投保责任险,限额200万元,每台车2万元。这是责任险,而非车险,问题在于,若出几起事故很快就会把限额给用完了,可是很多约车公司还在宣传这个有保险保障,直至理赔时才发现问题严重,根本就是在“裸跑”。

  某保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正在酝酿行业甄别模式,将私家车运营导致的风险剔除。“很多地方都已推行车险费率试点,其中对于出险多的车辆将提高保费,未来还可能对参与互联网约车的车辆设置黑名单,拒绝为其提供保险。或者对于私家车运营提供运营车险,这些方式都在行业考量的范围中。”

  赔付难点何在?

  一是约车行业的规范与准则并未明确确立。由于准则的缺失,网络约车平台的合规性未给出具体说明,从司机素质到从业标准,再到交通事故赔付也未有具体的依据,这给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树起了荆棘。

  二是保险的不明确性。据资料显示,营运客车的保费较非营运客车高3800元/辆,同时营运客车的车均赔付比非营运客车高2900元/辆,私家车在网络约车平台注册运营时,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但是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在保险期间内,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界定

  网约车的身份问题

  一时难解决

  接连发生的问题及安全事故不禁让我们质问:如果出事了,乘客、司机和平台究竟谁负责?

  根据2015年10月10日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需取得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

  但是出台的暂定办法依旧引起了不少争论。


  “网约车及其驾驶员是否适合‘营运性质’的问题,必须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说,“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职业必须要给资格。互联网下的这种提供公共服务的驾驶员,肯定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而且涉及到公共安全。所以,我觉得从合理性和合法性来看,对网约车驾驶员设定行政许可都是必要的。”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经济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表示:“当前主要的网约车平台拿到了ICP的许可,他们是合法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但是这些信息服务商如果从事新闻、医疗等特殊服务,还需要拿到许可后才能提供相应服务。当前,网约车平台接入有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公司或者个体车辆,这没有任何问题。但反过来说,网约车平台撮合的相关主体并没有经营资格,那最终就形成了不合法的经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财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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