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宁军)使用“嘀嗒拼车”接单载客,被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非法营运”为由查扣并罚款2.5万元,张先生不服,起诉出租车管理处。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先生表示将上诉。
>>庭审焦点
拼车算不算非法营运
今年1月23日上午,张先生通过“嘀嗒”平台约了一位乘客,行至电子正街与丈八东路十字,被执法人员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将他的车暂扣,之后被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以2.5万元罚款。张先生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判令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退还非法罚款。5月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张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嘀嗒拼车”不是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国家法律从未禁止过这种拼车行为。“从收费上,车主得到的仅仅是分摊的油钱,也不属于营运出租汽车行为。”代理律师认为,张先生有固定职业,仅利用上下班顺路、利用空余座位搭载同路乘客,不属于专业专职全天候营运的网约快车或专车,更不同于巡游出租车经营。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为,张先生载客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张先生的妻子,司机张先生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二)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经现场调查,认定其已涉嫌非法营运。
>>法院认为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认为,出租车管理处针对他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为《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50条第1款,该条例超越了交通部制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原住建部、公安部制定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的最高罚款额度,但2014年9月交通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取代了原《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系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原告在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嘀嗒拼车软件载客收费的行为,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故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据该条例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原告诉称的处罚数额问题,出租车管理处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之内进行处罚,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形。“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网络约车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接到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