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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济南大众交通 2016-11-12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及运价标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平台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注册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及信息。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业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的承诺,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提供服务器数据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的承诺,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管理考核制度、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制度、服务评价及投诉申诉制度、运价规则及公示制度、车辆审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维稳及应急处置制度、车辆调度及指令性运力保障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许可程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许可证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审批地行政区划范围、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不予许可程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备案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许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或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条件】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车龄距初次注册登记之日未满3年;

(四)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六)不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空车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十四条【证件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性质变更证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进行环保和运营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安装相应装置,并携《车辆性质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购买规定的营运车辆保险。

    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检验车辆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证件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申请的,应由其先进行初步检验并出具证明。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规章制度,遵守行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公示对驾驶员的收费及奖惩标准,运营数据实时传输至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

(二)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及车牌等信息,鼓励配置车内电子运输证、驾驶员证。驾驶员载客时,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四)加强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及责任分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五)遵守运营服务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在线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本市24小时人工服务固定电话,负责投诉受理,并在3日内办结,对处理不满意的由96576受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对车辆定期检查及安全性能检测,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保证线上线下车辆一致。

网约车不得擅自喷涂、张贴标志标识,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按行业管理规定,逐步配置电子标识。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对车况条件、营运保险不满足本细则规定或逾期未审验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保险及事故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接入的车辆购买营运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条【驾驶员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招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线上线下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或者进行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一条【运价体系及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运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运价体系,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当发生以低于成本价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恶意竞争行为或超过公示标准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实行干预和执法,必要时启动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平台软件不得有恶意加价程序。在乘客发出约车需求及结算时,客户端显著位置应发布运价规则、行驶里程、行驶时间及收费金额等信息,并向乘客提供当次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以及损害国家、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工作准则】:

(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

(二)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评,配合处理投诉;

(五)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车内设备;

(六)执行运价标准,出具当次出租汽车发票,不得转借票据;

  (七)接单后不得拒载,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八)不得私自转租网约车或私自聘用驾驶员;

(九)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与应召信息一致;

 (十)驾驶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十一)乘客下车时提示携带物品,及时归还或上交遗失物品;

第二十三条【乘客守则】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照约定的标准及计费方式支付乘车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营运服务,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二)携带物品超过车辆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
  (三)携带家禽、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四)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及在左侧车门上下车的;

(五)夜间乘坐网约车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到警务工作站(点)或就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信息保护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六条【依法经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组织、接入或容许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加强网约车平台监管,实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营运数据、轨迹查询、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对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安全监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经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监管职责】 市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信用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黑名单制度】获得行政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加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退出、报废规定】本市网约车退出经营或报废,执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时,执行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适用规定】各县、长清区、章丘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16年  月  日起试行,期限2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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