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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2-11-01

我市现行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的,法规实施以来,在规范行业管理、方便市民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管理模式已经相对滞后;同时,我市行政区划进行了重新规划调整、国务院、国家部委及山东省涉及出租车行业新的政策法规也陆续修订或出台、特别是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的出现和无序发展,给出租车管理带来了新问题、新要求和管理空白。现行条例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业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由于行业管理职责及行政区划的调整、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等因素,需要对出租行业管理体制相应调整,并在新的条例中予以确认。

二是亟需通过立法促进行业融合发展、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当前巡游车行业面临经营权固化、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行业存在无序发展的乱象,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三是规范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行条例对经营者的规范不足,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偏低,驾驶员拒载、绕道、多收费等顽疾屡禁不止,行业服务质量下滑,需要通过立法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同时,在法规中体现“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故此,为解决我市出租车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原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经历了三个阶段、三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立法难度大,是市人大常委会跨年度、跨届别,并采取三审通过的审议类项目。期间经历了三个阶段、三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一阶段:2020年10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专班,先后两轮通过市人大网站、市民服务热线和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以及市政府部门、区县、立法咨询员、市民等不同范围、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和咨询会;通过代表履职平台两次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两轮征求意见,共召开会议15个,900余人次参与修改,收到意见建议700多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并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第二阶段:2021年2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时考虑到该法规涉及出租车行业改革,需以政府部门先行开展相关工作为基础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审议通过。二审后,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督促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确权改革等基础工作,确权工作历时一年。

第三阶段:2022年,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之年。这件法规再次被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件法规的修改和审议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工作专班再次组织召开各个层面的座谈会,再次听取巡游和网约两种业态经营者、驾驶员代表以及莱芜区、钢城区巡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意见,再次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题汇报。至此,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件已经成熟。8月9日,提请新一届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8月25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规,9月2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可以说,这件法规在历时近两年的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针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工作贴近民生、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让社会各个层面广泛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确保法规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切合实际、公平、公正。

济南:出租车如有拒载绕道等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是出租车经营中的三方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章主要对三个主体的权责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列举,要求经营者加强营运服务过程的管理,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行业顽疾。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第二十三条的特别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 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做出上述特别规定,旨在维护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驾驶员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等。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了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但在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等情形下,乘客有权拒付费用。

此外,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要求聚合平台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第四章:运营保障

这一章主要是规范市、区(县)及其相关部门在出租车行业发展及运营保障方面应当做出的行为。

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区、停靠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出租车运营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对举报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应当给予奖励。

三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对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行为予以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这一章主要对政府有关部门就出租车行业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一是加强部门配合衔接。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共享执法信息,共同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是强调便民利民。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要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当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互通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完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规范,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巡游车定价机制;依法对价格违法、客运出租汽车道路交通违法及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是依法赋予主管部门暂扣车辆和撤销经营许可的权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主要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针对目前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等违法行为,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实行“一案两罚”,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还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接入派单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信这件法规实施后,将对全市人民便捷安全出行、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经济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全社会只有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法规,才能彰显其生命力和权威性。要以宣传贯彻该法规为契机,全力抓实抓好法规的有效执行,持续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不断改善出租车运营环境,全面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济南将建本市网约车平台合规率定期排名制度

根据《条例》中涉及网约车的相关规定,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约车行业开展监管。

一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力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我们将借鉴其他城市联合执法的经验做法,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网约车平台开展常态化的执法检查。同时,我局将继续督促各网约车平台清退不合规车辆、驾驶员,公开派单机制,公开计程计价方式,促进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对平台违法行为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建立本市网约车平台合规率定期排名制度,对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平台对社会公示,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创先评优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是将网约车平台运营数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目前,滴滴等多个平台已接入我局数据平台。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引导其余网约车平台开展数据对接工作,精确掌握各平台运营底数,为进一步加强网约车监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四是继续保持对非法网约车高压严打态势。我局一直将打击非法网约车作为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2022年以来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条例》实施后,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继续立足本职工作,坚持“零容忍”态度,开展网约车行业执法大检查,切实提高网约车合规率水平。

五是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有撤销吊销经营许可、从业资格证,或者收回车辆经营权等情形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是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我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结合乘客、驾驶员投诉举报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对聚合平台接入的网约车平台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车辆和驾驶员是否合规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针对出租车信息化监管工作,《条例》明确要求,要加强智能化管理,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对于违反信息化监管要求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强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通过采集、存储、汇总、分析出租车相关营运数据,进一步完善非现场执法模式,对非法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实施精准打击,为调控出租车运力数量、评价行业服务质量、制定价格政策等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有效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济南将逐步对市辖区出租车执行统一价格标准

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区域问题,是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代表和市民代表对此的意见分歧比较大。

从长远看,无论是我市老城区还是其他各区,出租车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是大方向;从现状看,在现有五区基础上,逐步推行实施是比较稳妥的。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区域收入差异、群众承受力、价格调整、运力布局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分阶段分步骤统筹规划实施,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立足长远,着眼现实,《条例》在第二十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逐步在市辖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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